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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與被選舉的遊戲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也就是說,只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且年滿 18周歲,沒有被法律剝奪政治權利,都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011年5月27日“瀟湘晨報”刊發一則新聞,新聞的題目是“法院一審判決:恢復候選人資格”,新聞的基本內容是:洞口縣又蘭鎮某村村民胡女士在村委會換屆選舉中,選票位居第二,取得候選人資格。但是她的資格卻被村民選舉委員會無故取消。在經申請复議後,胡女士仍不能參選。因此她向洞口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使用特別程序於 5月19日開庭審理。經法院判決,胡女士在洞口縣又蘭鎮山陽村第八屆村委會選舉中享有被選舉權。
選舉與被選舉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是不容侵犯的。但是,公民選舉權,被選舉權被剝奪的情況經常發生。筆者,自年滿 18歲以來,僅有一次參加了居委會的人大代表選舉,那還是在1988年,至今已有22年,然而,在相隔22年的時間裡,筆者再也沒有看到過公民選舉證,也沒有看到過選舉單,更別說參加選舉了。我想知道,我是合法的公民,並非屬於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誰剝奪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製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從憲法第三條的規定中,我們知道: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府機構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代表的選舉與被選舉則是由各村委會,居委會組織開展。要想成為人大代表就必須參加選舉,並且要成為被選舉人,由於被選舉人的名額有限,且一旦選舉成為​​人大代表,就獲得了實際的政治利益,這就是為什麼很多人都想法設法成為人大代表,賄選,假選舉等事件時有發生。5月29日,廣東省紀委,廣東省監察廳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全省村(居)“兩委”換屆選舉紀律典型案件,通報的12宗案件涉及廣東省9個地市。2008年以來,廣東省各地級以上市受理反映村(居)“兩委”換屆選舉違紀違法問題的信訪舉報 1985件,立案查處 38件,給予紀律處分 49人。其中有派五千元紅包並宴請賄選事件,有賄選被發現糾集他人威脅對手事件,有收空白選票填自己名和擅自打印候選人名單事件,更有搶劫案在逃犯入黨並獲選村支書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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